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債權人蘇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債務人 林有凌 債務人 羅田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76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00,000元林有凌、羅田芯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00,000元林有凌、羅田芯自民國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669,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912計算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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