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99號聲請人 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陳冬茂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虎尾鎮○○里○○00號之4、於103年06月03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7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並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等件,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
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再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以駁回,此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冬茂之子女,及陳冬茂已於
103年06月03日死亡等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足認屬實。惟被繼承人陳冬茂之子女 陳建山 前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於103年07月03日以103年度繼字第139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在案,業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證核閱無訛。則依上開規定,被繼承人陳冬茂之其他繼承人視為亦已陳報。本件聲請人屬重複陳報,且未釋明有何權利不能實現之情事,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本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