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龍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每筆款項之正確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請求原因事實不符)。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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