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蕭財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蕭財丁於民國108年7月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0000000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