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 江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