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99年執字第13226號、執聲字第2442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