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45號原告 劉美娟 被告 蘇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本件相關證據,經核確有須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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