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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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吳進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等1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52,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6,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