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智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克麗斯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aurentMarcadier原告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定代理人VanniVolpi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被告 呂明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力揚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