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邱淑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