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 朱伯祥 訴訟代理人 朱陳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