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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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 林正言 住臺南市○○區○○路○○○號
林言同 住同上 林眞白 住臺南市○○區○○○街○○巷○弄○○號 林白亮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6
林一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鄭家豪 律師被告 黃歆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黃愷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 程銘泓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被告 葉年根 住臺南市○區○○里○鄰○○街○○號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11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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