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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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統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