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法華寺法定代理人 洪慶忠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苗栗縣三灣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被告 竇蔡桂英
竇光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8,53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系爭地上物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6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70元=92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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