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監字第42號聲請人乙○○○
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相對人丙○○
和解筆錄聲請人乙○○○
8代理人陳信伍律師相對人丙○○
5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監字第42號選定監護人事件於■日期轉換■__午__時__分在本院民事第__法庭試行和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書記官通譯到場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乙○○○住臺東縣臺東巿卑南里更生北路278巷7
號代理人陳信伍律師
住臺東縣臺東巿浙江路309之3號送達代收人甲○住臺東縣臺東巿浙江路309之3號相對人丙○○住臺東縣卑南鄉泰安村15鄰泰安445號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日期轉換■起,於每月__日各給付■金額轉換■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次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朗讀或交閱認無訛始簽名蓋章:
上筆錄係當庭作成經給閱後朗讀無訛後簽印如下:
中華民國96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2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