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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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法定代理人 周秀珠 訴訟代理人 吳兆麟 上列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與被告卓文財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縣○○鎮○○段上方寮小段第2-1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