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韋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可文
法官林敬展法官蔡培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謝佩真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普通股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