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
1、2、4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附表編號3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1、2、4之罪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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