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67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許木火 之繼承系統表。
三、許木火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