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945號債權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丁○○、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丙○○、丁○○、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是否已將系爭車輛占有並出賣(如已出賣並取得價金,則請釋明本件請求之依據),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6月1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