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相君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相君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相君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恣意以上開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無視他人之人格尊嚴,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難認有填補其所生損害之意,其行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勝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666號被告林相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相君係屏東縣九如鄉九塊厝三山國王廟管理委員會財務兼出納人員,與該廟監察委員 盧桂武 ,嗣生嫌隙,其於民國10
7年3月6日8、9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前之公園,盧桂武之水果攤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處,以「幹你娘」等語辱罵盧桂武,足以貶損其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案經盧桂武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
(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九如分駐所員警之訪查職務報告。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檢察官林吉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