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美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43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胡美雲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2行「徒手」文字記載前補充「接續」,及最末行查獲經過補充「嗣於106年11月2日2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遇警盤查,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尚不知悉其犯有上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警員自首上開竊盜犯行,進而接受裁判,並交出如附表所示之物供警扣案,始偵悉上情」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胡美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經查,被告在上開時、地遇警盤查,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其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尚不知悉其犯有上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警員自首上開竊盜犯行,進而接受裁判,並交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供警扣案,業經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查卷第18頁),並經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綦詳(見偵查卷第8頁),是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仍未知反省,恣意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所為損害他人財產法益,亦危及社會治安,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所生損害應有所減輕,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查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已發還予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8436號被告胡美雲女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美雲前有多次竊盜前科,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寶雅百貨新泰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 單維國 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離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胡美雲於警詢及偵訊│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竊│││中之自白│取商店內財物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單維國於警│被害人所屬公司發覺財物失│││詢之證詞│竊之情形。│├──┼───────────┼────────────┤│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自被告處扣得本案失竊物品│││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之事實。│││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商品條碼列印單、扣││││案物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檢察官彭馨儀附表┌──┬───────────────────────┬───────┬──┐│編號│品名│單價(新臺幣)│數量│├──┼───────────────────────┼───────┼──┤│1│巴黎萊雅純色訂製唇膏(233氣質玫瑰3.7g)│327元│1支│├──┼───────────────────────┼───────┼──┤│2│巴黎萊雅純色訂製唇膏(232知性裸粉3.7g)│327元│1支│├──┼───────────────────────┼───────┼──┤│3│洗顏專科超微米潔顏乳(升級版)│119元│2瓶│├──┼───────────────────────┼───────┼──┤│4│媚比琳極靛色柔霧花蜜唇膏(罌粟紫)│339元│1支│├──┼───────────────────────┼───────┼──┤│5│媚比琳極靛色柔霧花蜜唇膏(裸米蜜桃)│339元│1支│├──┼───────────────────────┼───────┼──┤│6│媚比琳小心肌腮紅02嬌羞玫瑰7g│153元│1盒│├──┼───────────────────────┼───────┼──┤│合計││17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