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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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01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尚倫
葉一衡林沛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2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尚倫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葉一衡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沛宸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6行之「且該遊戲中敵對軍團玩家暱稱『 小咪媛 』者為 王家媛 」應更正為「且知悉該線上遊戲中使用暱稱『小咪媛』角色之王家媛為該線上遊戲中敵對軍團之特定女性玩家」;證據欄一(九)第2行之「被告犯嫌已堪認定」應補充更正為「且『赤壁』線上遊戲之討論區,為不特定多數遊戲玩家得任意瀏覽之網頁,被告3人分別張貼上述文字於上開公開網頁上,已使不特定多數遊戲玩家得瀏覽及發表流通意見,是前開網頁處於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甚明。復按所謂侮辱,係指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
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309條第1項論科(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綜觀被告3人分別張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字,確實有貶低他人之人格,損及他人尊嚴之情形,而為一般人所無法認同、接受,況網路虛擬世界之價值觀,並未與真實世界有所差異,故被告3人分別在上開公開網頁上張貼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文字,不論在真實世界或網路世界,均具有貶損他人人格之意涵無疑。至被告林沛宸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辯稱伊不是針對小咪媛,伊也沒指名,伊覺得伊罵的人不是他,伊當時發訊對象並不是小咪媛云云,惟觀諸告訴人提供之『赤壁』線上遊戲公眾談話頻道網頁下載資料影本,被告林沛宸以暱稱『山本七次郎』所張貼『你多強啦被上強啦』之前後文觀之,告訴人王家媛以暱稱『小咪媛』張貼『 魏國 沒強補啦丟臉死了』、被告吳尚倫以暱稱『D罩杯辣妹 小絢 』張貼『小咪媛補很多是怎樣?』、被告葉一衡以暱稱『小寶騎士』張貼『強補很屌?』等語,被告林沛宸所張貼之上開文字顯係回應告訴人及被告吳尚倫、葉一衡之對話內容,是被告林沛宸辯稱伊所張貼文字並非針對告訴人,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吳尚倫、葉一衡、林沛宸3人犯行洵堪認定。
」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尚倫、葉一衡、林沛宸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吳尚倫、葉一衡多次在上開公開遊戲網頁上張貼有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均係基於損害同一告訴人名譽之目的,於密接時、地所為,屬接續犯,均應評價為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3人僅因玩線上遊戲敗陣,竟任意於公開之網路平台上以負面評價之不雅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之法治觀念,兼衡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於告訴人聲譽之程度及其等犯罪後猶一再飾詞否認犯行,絲毫未見悔意,且至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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