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苗簡字第666號原告 林耀達 被告 蘇侯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
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款請求權不存在。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1365號強制執行事件被告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並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而原告既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存在,則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存在與否,已生爭執,致原告在私法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故原告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86年10月11日,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自得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誤,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本院之判斷㈠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
1項前段、民法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即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債權本身雖未消滅,但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本票之票載到期日為86年10月11日,被告遲至105年8月3日始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依前開規定,其票據權利至89年10月10日不行使,時效即已完成。因此,原告既已對被告所主張之票據權利提出時效抗辯,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款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㈡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執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
323號裁定聲請本院對原告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票款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而原告於106年10月25日以系爭本票已罹於時效為由,向本院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本院10
6年度苗簡聲字第27號裁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是系爭執行程序現停止執行,尚未終結,則原告訴請撤銷系爭執行程序,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則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計算式:本票裁定聲請費500元+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1│林耀達│86年10月11日│86年10月11日│60,000元│TS08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