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又萱
一、債務人李又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又萱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3,276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又萱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又萱│自民國10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73,276元││月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又萱│自民國10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3,276元││月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