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59號、111年度他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運輸、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真實姓名不詳之被告以郵包寄送之方式,自美國運輸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麻煙草包裹進入臺灣地區,該包裹內容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用在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無訛。又本案因查無涉嫌被告之真實年籍資料,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他字第927號簽結在案,亦有該署111年度他字第927號卷宗可參。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既係不詳之人運輸入臺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分提單號碼寄件貨物名稱/數量收件人領貨人包裹內容物扣押物品清單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000000000000FITNESSBALL/5件SANSHIWONG無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保字第74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他字第927號卷第83頁)編號1、2所示之煙草8包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5,501.02公克(驗餘淨重5,498.10公克,空包裝總重843.2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270號鑑定書(見111年他字第927號卷第87頁)20000000000FITNESSBALL/3件YINPENGZENY無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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