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秩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0137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紹浤 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2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施紹浤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2時46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後方防火巷內)。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施紹浤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

㈢、現場照片。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施紹浤於本次違序前,曾有多次吸食強力膠之行為,業經法院裁處在案,仍未能戒除吸食強力膠之習慣,復於公共場所施用強力膠;衡以被移送人施紹浤經查獲後坦承上情之態度,及其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人,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莊金屏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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