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05號債權人 呂孟潔嘉瑋 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
二、請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110年1月保養費3,000元及維修費270元等債權相關釋明文件(如收據、統一發票等)。
三、債務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