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雪芬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雪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翁雪芬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642號、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2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