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調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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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調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調字第768號原告 連文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建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甲○○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原以甲○○為被告,嗣因本院依職權查知甲○○已於起訴後死亡。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甲○○之繼承人與其等之住居所,亦無從命聲明承受訴訟或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致訴訟無法進行,顯與首揭規定不符,爰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煜庭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基小調 字第 768 號裁定(113.07.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 附民 字第 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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