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正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月)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月)(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㈡新台幣玖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