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正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9日│102年12月7日│102年12月8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10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5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0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002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9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4月15日│103年4月15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9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2日│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588號│103年度偵字第10588號│103年度偵字第1058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5日│103年2月25日│104年2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編號│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58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66號││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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