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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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劉文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文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劉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並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業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76號卷第141頁、第147頁、第153頁)在卷可稽。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6月16日下午3時45分到庭行準備程序,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111年6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
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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