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39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朝松 、 王金德 、 王柏瀛 、 林明旭 、 黃雙義 、 錢字煌 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