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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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珍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莉甯
顏慈容
一、債務人顏慈容、蘇莉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13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84元自民國108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1.15%001新臺幣20284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5月05日止年息0.9%001新臺幣20284元自民國109年05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本案於109年05月06日轉列為催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