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08號原告A01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桑羽 律師
張璦翔 律師上列原告A01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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