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13號原告甲○○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