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932號債權人 劉潔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5期紅利金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其請求)。
二、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