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同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結果,法院應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現居新竹市○○路○段245之1號,另其戶籍所在地為新竹市○○區○○里○○鄰○○路○段○○巷○○弄○號,均位於新竹市,是本件專屬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
三、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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