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1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張昱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昱程於民國112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357,819元正未給付,其中349,763元為本金;7,758元為利息;2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昱程於民國111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176,050元正未給付,其中172,268元為本金;3,48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張昱程於民國110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4日止累計161,984元正未給付,其中157,288元為本金;4,6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914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49763元張昱程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2268元張昱程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57288元張昱程自民國113年07月0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