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6號聲請人 劉賢宗 聲請人聲請高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