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王民富
訴訟代理人  王民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立德吳志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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