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15號

聲請人 林育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黄佺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㈡確認相對人〝黄〞佺盛之姓名是否有誤(黄或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