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0號債權人 鄭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鄭朝陽」抑或「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
,如為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並請具狀更正為債權人為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鄭朝陽,並於狀末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㈡確認債務人為「 徐永源 」抑或「祈益有限公司」?如為徐
永源,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影本,發票人應為祈益有限公司,徐永源僅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㈢確認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祈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陳報支票號碼FN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㈤提出附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