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09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凰 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標的內容及請求原因事實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所載請求標的金額、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