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322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肆仟 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零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止,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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