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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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2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4732、25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豪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 素行 (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不思循正途以獲所需而犯本案竊行,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191號103年度偵字第24732號被告王國豪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國豪(一)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8年度訴字第38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067號判決均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經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046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3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至(三)案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嗣於民國103年4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103年8月8日5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見 陳明煌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停放該處,竟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明煌配偶 蔡美娟 所有,放置在上開機車前置物箱內之皮包1只(內有信用卡1張、金融卡1張、現金約新臺幣〈下同〉1,7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將上開現金取出花用殆盡,其餘物品連同皮包丟棄;復於103年8月10日14時
8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1樓戰國網網咖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陳大中 所有,放置於店內第32號桌桌上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SONY、價值7,500元),得手後將之藏於牛仔褲口袋內,旋即離去,並將所竊得之行動電話予已變賣,得款花用殆盡。嗣經蔡美娟、陳大中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大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國豪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蔡美娟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大中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及查獲照片共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證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所犯二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各異,請分論併罰。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檢察官何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