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銘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8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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