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6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被告 吳桂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1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