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125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德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民法第297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提出請求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執行費用新台幣9,269元之依據為何?
三、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四、債務人李德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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